问题 | 执行阶段的授权委托书 |
释义 | 委托单位: 住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受委托人姓名:xx 工作单位:xxx律师事务所 地 址:xxxxx 邮 编:xxxx 电 话:xxxxx 传 真:xxxx 现委托xxx律师事务所 律师在我与 纠纷一案中,作为我执行阶段的`执行代理人,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代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的财产。 上列受委托人的代理权限为: 1、代为申请执行; 2、代为进行执行和解; 3、代为领取执行标的物、财产(包括领取现金); 4、代为调查、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 5、代为签收有关法律文书。 委托人: 年 月 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九条:委托他人代为诉讼,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 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十九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授权委托书,应在开庭审理前送交人民法院。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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