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担保的从属性担保债权(物权)属于从属权利,从属于主债权债务。担保的发生以主债权成立为前提,其范围和强度不得大于或重于主债权,并因主合同之无效而无效,因主债权之转让而转移,因主债权之消灭而消灭。主债权在担保设立之时无须特定,但在担保权利可得行使之时,须有主债权的存在,此为将来特定债权作为担保债权提供了解释前提;最高额担保制度的确立击破了担保权利与具体债权之间的一一对应关系,使得将来不特定债权作为担保对象成为可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二条 保证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保证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六百八十六条 保证的方式包括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 第三百八十七条 债权人在借贷、买卖等民事活动中,为保障实现其债权,需要担保的,可以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设立担保物权。 第三百八十八条 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