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关于债转股的法律程序 |
释义 | (一)债转股的评估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者低估作价。法律、行政法规对评估作价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以债权出资的,应履行评估程序。 用以转为股权的债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债权转股权的作价出资金额不得高于该债权的评估值。股东(大)会决议应当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因此,实务操作中也需要股东大会在评估后,对评估价格进行确认,并形成决议。 (二)债转股债权的验资程序 债权转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验资证明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A、债权的基本情况,包括债权发生时间及原因、合同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合同标的、债权对应义务的履行情况; B、债权的评估情况,包括评估机构的名称、评估报告的文号、评估基准日、评估值; C、债权转股权的完成情况,包括已签订债权转股权协议、债权人免除公司对应债务、公司相关会计处理; D、债权转股权依法须报经批准的,其批准的情况。 (三)债转股的工商登记变更程序及手续 综上所诉,企业在准备债转股登记资料清单时,至少应准备以下资料: A、债转股合同; B、股东会审议债转股决议; C、股东会确认债权作价出资金额决议; D、验资报告; E、修改后的《公司章程》; F、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 G、债权转股权承诺书/裁判文书/和解文书等。 债转股违规操作要处罚 在一些企业看来,国家出台管理办法,就是允许和支持债转股,操作上就不太认真了。 其实,国家对债转股违规操作的,不仅要依照《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等的规定,对其进行处罚,还会把下列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结果,向社会公开:债权人、公司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承担评估、验资的机构因债权转股权登记的违法行为。 一、私营企业债转股怎么办 债转股协议签订后,公司注册资本增加、股东及股权结构发生变化,应依法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债转股的第一种情况比较简单,只需依照《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十一条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工商企字〔2000〕第262号)关于股权转让有关问题的答复之规定提交变更股权及股东的登记材料即可。 债转股的第二种情况相对比较复杂,办理变更注册资本及股东工商登记时,除提交上述第一种情况所需登记材料和《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材料以外,还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债转股协议。债转股必须遵循平等自愿和公平互利的原则。债权是否转化为股权应由双方当事人自主决定,任何第三人不得加以非法干预。 (二)审计报告。为保证公司注册资本的真实和充实,防范假债权的得逞,债权必须经过严格的审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等中介组织对公司的财务报表进行全面审计,出据具有法律效力审计报告。 二、私营企业债转股手续是什么 债转股因方式不同而程序各异,但一般会包括以下步骤: (一)达成债转股意向; (二)获取政府部门批准; (三)资产、债务评估。 对债务的确定,美国RTC在处理储蓄与贷款协会不良债权问题时有二种方法:一种是将不良资产以市值转让,这种做法在操作上会很复杂和费时,但能正确反映债权的真实价值;一种是将银行债权以面值转让,这种做法的好处在于可以不必对企业债务进行准确的评估,可以尽快把不良资产从银行剥离出来,且银行的资本充足率不会受到影响,但这样的期票需要有政府担保。 资产的价值确定也有两神方式:账面价值法和公允价值法,在债转股时确定企业资产应以公允价值为准,公允价值的确定主要取决于具体价值标准的选择。 (四)债转股比例确定 债转股比例的确定关系到债权、债务双方的切身利益,是债转股操作中的关键环节。债转股最简单的方式是1:1转股,假设评估的净资产为A,拟转股本的负债为B,则1:1转股后债权人所占股份为:B÷(A+B)×100%,但1:1转股并非绝对公平,而是需要债权、债务双方通过协商确定,可能是溢价转股,也可能是折价转股,而企业净资产收益率与银行贷款利率则是决定转股比例的重要因素之一。 最后则是签订债转股协议及最后实施阶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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