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根据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有义务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资料。如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同时,保险公司可以在合同中规定除某些重大疾病外,对于现有的或者既往的某些疾病或者身体情况,不予承保或者予以特别约定。 法律依据: 1.《保险法》第十六条:保险合同成立前,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等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被保险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2.《保险法》第二十二条:保险人可以在保险合同中约定对于现有的或者既往的某些疾病或者身体情况,不予承保或者予以特别约定。对于承保的疾病或者身体情况作出特定的责任免除约定,应当根据被保险人的意思表示或者根据合同约定的方式作出。 3.《保险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对于被保险人告知的现有疾病或者身体情况,应当在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中载明,并在与被保险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中注明免责条款。 综上所述,如果投保人在购买重疾险时告知了自己患有高血压,但未购买高血压独立险种,保险公司有权根据合同约定作出责任免除的特别约定。因此,投保人需要根据自身疾病情况和保险合同条款决定是否需要补充购买高血压独立险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