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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深圳公积金缴纳标准
释义
    法律分析:(一)缴存基数
    1、自2020年7月1日起,各住房公积金缴存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应当调整并执行调整后的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总额。
    2、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超过本市统计部门公布的2019年全市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不超过31938元。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实行年薪制的按月均分)未超过上述限额的,以实际月平均工资总额作为缴存基数;超过上述限额的,以该限额作为缴存基数。调整后的缴存基数不得低于2200元。
    3、2020年7月1日,我中心将对超过缴存基数上限(即31938元)的缴存基数予以规范调整,统一调整为31938元,请各单位予以留意。
    (二)缴存比例
    单位及职工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百分之五,上限各为百分之十二。单位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缴存比例下限和上限区间内自行选择合适的缴存比例。
    (三)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按我市相关政策规定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百分之五)或缓缴申请,待单位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的住房公积金。
    (四)公积金缴存计算方法
    1、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缴存比例。
    2、单位为职工缴纳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为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乘缴存比例。单位为职工缴纳和职工个人缴纳的住房公积金的月缴存额应当相同。
    法律依据:《深圳市住房公积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六条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是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
    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单位发放工资之日起缴存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为职工本人当月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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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0:04: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