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只要劳动者与兼职单位建立的用工关系符合劳动法的规定,原用人单位和兼职单位对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异议,一般都认定劳动者与兼职单位之间也存在劳动关系,受劳动法的保护,以符合劳动法所倡导的“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立法精神。在了解情况后,我们认为虽然双方签订的是劳务合同,但却存在事实上的劳动关系。被认定为事实劳动关系,企业未按时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的,也有支付双倍工资的风险。如果无法通过书面劳动合同等有效证据确认这层关系,在实践中,我们一般通过工资支付记录、社会保险缴纳记录、考勤记录等凭证进行综合判断。另外,根据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的规定及相关司法实践,劳动关系是否成立或存在,可以从以下方面考察。 ①企业和员工是否符合法律法规主体资格; ②员工是否向企业提供有报酬的且为企业业务组成部分劳动; ③员工是否接受劳动管理和工作安排。 拓展资料:人力部门应先通过事实情况分析法律关系判断长期雇佣的兼职人员在工作上构成事实劳动关系的可能性,进一步确认该按照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来处理。 如按照劳动关系处理:人力资源部门应与员工进行沟通谈话,终止劳务关系后重新签订劳动合同,为员工及时缴纳社保,安排年休假期。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