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 《公约》第21条规定过期的接受在下列两种情况下仍具有效力: (1)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形式将此种意思通知受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他书面文件表明,它在传递正常的情况下是能够及时送达发盘人的,那么这项逾期接受仍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方式通知受盘人,认为该发盘已经失效。 总之,在接受迟到的情况下,不管受盘人有无责任,决定该接受是否有效的主动权在发盘人。 法律依据: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第二十一条 (1)逾期接受仍有接受的效力,如果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将此种意见通知被发盘人。 (2)如果载有逾期接受的信件或其它书面文件表明,它是在传递正常、能及时送达发盘人的情况下寄发的,则该项逾期接受具有接受的效力,除非发盘人毫不迟延地用口头或书面通知被发盘人:他认为他的发盘已经失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