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被车撞了车主不垫付医疗费怎么办 |
释义 | 法律上并没有肇事方必须垫付医药费的相关规定。因为在交通事故发生后,只有交警给予的责任认定书,才能判定事故双方的主次责任,以及赔偿金额。所以在此之前,肇事方该不该垫付医疗费用,完全是出于自愿,谁也不能强迫他。 对于医疗费可以由伤者自己现行支付、要求保险公司支付、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也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等方式解决。 交通事故垫付医药费情况: (一)肇事方垫付: 1、肇事方方无责任的,不需要垫付,医疗费由责任人承担; 2、事方有责任的,可以先行垫付相关的医疗费,在对事故的责任方认定后再进行赔付,但不强迫。 (二)双方协商: 建议交通事故双方先进行协商,要求责任方进行垫付; (三)自己垫付: 自己先垫付医疗费,事后再通过打官司等办法来要求对方赔偿医药费以及其他赔偿; (四)要求保险公司赔偿: 若肇事方有车险,可以直接打电话给对方保险公司要求定损,定损后修好车,保留好定损单、维修发票、维修清单等,要求保险公司在其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具体流程如下: 1、及时报案: 当您驾车发生交通事故后,一定要立即向事故发生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报案,同时在48小时内通知保险人,否则保险公司可以拒赔。车辆发生交通事故后,投保人应尽快向保险公司报案,可以电话报案,也可直接去报案。 2、查勘定损: 保险公司应主动到事故现场进行勘验,对事故车辆进行定损。交通警察到达事故现场后,要先抢救伤者,然后对事故现场进行勘验检查。对未逃逸的交通事故,而且不需要检验鉴定的,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10日内做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对需要检验鉴定的,应当在5日内进行检验鉴定,然后做出认定书。 3、递交索赔: 确定事故责任后,向保险公司提出理赔申请,保险公司告知投保人要提交的证明和材料,保险公司应当自收到被保险人提供的证明和资料之日起5日内,对是否属于保险责任作出核定,并将结果通知被保险人;提交的证明和材料包括: (1)被保险人出具的索赔申请书; (2)保险单; (3)被保险人和受害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被保险机动车行驶证和驾驶人的驾驶证; (4)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事故证明,或者人民法院等机构出具的有关法律文书及其他证明; (5)被保险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选择自行协商方式处理交通事故的,应当提供依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的记录交通事故情况的协议书; (6)受害人财产损失程度证明、人身伤残程度证明、相关医疗证明以及有关损失清单和费用单据; (7)其他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有关的证明和资料。 4、确认理赔: 投保人对车辆定损清单没有异议,即可签字生效,作为保险公司理赔的依据。将相关凭证交给保险公司。 5、理赔付款: 保险公司根据与索赔权益人商定的赔款支付方式和保险合同的约定向索赔权益人支付赔款,涉及第三者责任的理赔甚至可以被保险人授权直接将赔款转账至第三方。 6、协助追偿: 在很多情况下,保险公司在赔付了被保险人的损失后,法律还赋予了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此时,被保险人不能认为反正自己已经获得了赔偿,就拒绝帮助甚至阻碍保险公司向真正的肇事方索赔。 (五)以申请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来解决: 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六)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就推流程如下: 1、提出调解申请。 向交警部门申请调解,应当事双方协商一致,共同提出书面调申请。提出调解申请的期限为十日,自收到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或者上一级交通部门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之日起算。 2、审核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对交通事故当事各方的“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申请书”进行审核。 3、当事人对调解的时间以及地点进行确定。 具备调解开始时间的交通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与当事人约定调解的时间、地点,并于调解时间三日前通知当事人。 4、进行调解。 调解采取公开方式进行,调解时间应当提前公布,调解时允许旁听,但是当事人要求不予公开的除外。 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场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书,由各方当事人签字,分别送达各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共同签字后生效。经调解达不成协议的,应当终止调解,制作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调解终结书送达各方当事人。 (七)向人民法院起诉: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四条 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的争议,当事人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当事人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生效后不履行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七十五条 医疗机构对交通事故中的受伤人员应当及时抢救,不得因抢救费用未及时支付而拖延救治。肇事车辆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由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支付抢救费用;抢救费用超过责任限额的,未参加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或者肇事后逃逸的,由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先行垫付部分或者全部抢救费用,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有权向交通事故责任人追偿。 第七十六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一)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 (二)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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