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一、办理收养公证,由收养人或被收养人住所地公证处管辖。 二、收养关系成立的条件 (一)下列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养: 1. 丧失父母的孤儿; 2. 查找不到生父母的弃婴和儿童; 3. 生父母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的子女。 (二)下列公民、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1. 孤儿的监护人; 2. 社会福利机构; 3. 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三)收养人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 无子女; 2. 有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3. 年满三十五周岁。 (四)收养人只能收养一名子女。 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四条? 下列个人、组织可以作送养人: (一)孤儿的监护人; (二)儿童福利机构; (三)有特殊困难无力抚养子女的生父母。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六条? 监护人送养孤儿的,应当征得有抚养义务的人同意。有抚养义务的人不同意送养、监护人不愿意继续履行监护职责的,应当依照本法第一编的规定另行确定监护人。 《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七条? 生父母送养子女,应当双方共同送养。生父母一方不明或者查找不到的,可以单方送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