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离婚协议书 中除了写明双方的基本情况,如姓名、性别、年龄、住所和双方 结婚证 的号码外,还应当写明: (1)双方当事人同意 离婚 的意思表示; (2) 子女抚养 ,即离婚后 孩子抚养权 的归属以及 抚养费 的负担与给付方式; (3)财产处理,包括家中物品、金钱、债权等财产的分割和 夫妻共同债务 的负担等; (4)其他事宜,如住房问题、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或者其他双方认为有必要在协议书上明确的内容。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六条 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 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第一千零七十七条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 第一千零七十八条 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