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其一、含义: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二、种类: 一、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二、在聚众闹事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三、在其他 共同犯罪 活动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其三、处罚原则: 一、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二、除上述规定以外的 主犯 ,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 刑法 》第五条 刑罚 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十六条 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 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是犯罪集团。 对组织、领导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按照集团所犯的全部罪行处罚。 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