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客观: 公安部新规:律师会见在押犯罪嫌疑人,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辩护权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重要诉讼权利。《程序规定》明确了犯罪嫌疑人委托辩护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核实辩护律师收集的证据以及告知辩护律师移送起诉情况等程序,修改了法律援助规定,取消了涉密案件委托辩护律师需要经过批准的规定。为保障律师会见权,强调“看守所应当在48小时以内安排律师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保证律师能够在法定期限内确实会见到在押犯罪嫌疑人。在修改后《刑事诉讼法》规定“不得监听”的基础上,《程序规定》要求公安机关不得派员在场。同时,对于辩护人涉嫌犯罪案件的管辖,《程序规定》规定由办理辩护人所承办案件的公安机关报请上一级公安机关指定其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或者由上一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并要求不得指定原承办案件公安机关的下级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以保证案件办理的公正性。知识拓展:什么是律师会见?我国《律师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犯罪嫌疑人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受委托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有权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了解有关案件情况。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被监听。”因此,委托专业的刑辩律师进行有效会见,为其提供程序性法律帮助和实体性法律咨询,对于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