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从理论上说,医院是没有权利强制让患者出院,入院即构成合同关系,只要有住院指征,只要在缴费,这个合同关系就一直存在,医院就不能强制让患者出院。但是实际上,医院受政策,比如医保的平均住院时间,如果病情稳定的慢性患者,医院就会希望患者尽快出院。如果生命指征稳定,而仅仅是神志和肢体障碍,没有危及生命的情况,这种都是建议回家休养,或者转到康复医院。但是这种一般都是协商解决,医院并没有强制赶患者出院的权利。 一、医院不能举证 医院不能举证的责任如下: (1)患者来就诊前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2)患者拒绝治疗和隐瞒病史产生的后果无法举证。 (3)患者出院后的情况医生不掌握。 (4)门诊病历、小本、X片、CT、病理片等有关资料可以被患者拿走,有些是由患者自己保存,其拒不交出,也可造成医疗机构无法举证。 (5)病人假冒他人姓名住院治疗,医院无法提交其真实姓名病历等。 二、病人从医院跳楼是否构成医疗事故 病人从医院跳楼一般来说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对患者有治疗、护理的义务,但是患者自己跳楼自杀是自己对生命健康权的放弃。患者跳楼的行为与医疗机构的治疗、护理的过错没有直接必然的联系的,不构成医疗事故,不需要医院对患者跳楼的行为负责。一般的患者对自己的行为是有正常的辨识能力的,医院已经尽了应有的治疗义务,对于患者跳楼的行为医院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或者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二十二条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遗失、伪造、篡改或者违法销毁病历资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