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劳动保障监察基本属性 |
释义 | 一、劳动监察大队都管什么地方 1、社会劳务中介机构和社会培训机构遵守有关规定的情况;劳动合同的订立和履行情况;单位招聘职工的行为;劳动者的工作时间。 2、企业遵守企业工资总额宏观调控规定的情况;单位支持职工工资的情况;国有企业经营者的收入情况;单位和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3、社会保险金给付情况;单位遵守职工福利规定的情况;单位和劳动者遵守职业技能开发规定的情况;社会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考核鉴定发放证书的情况。 4、承办境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公民个人出境就业的机构维护境外就业人员合法权益的情况;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二、劳动保障监察的基本属性 (1)法定性。劳动保障监察的规则都是直接由法律规定的。劳动保障监察的主体必须严格依据法律进行监察执法活动。接受监督检查的单位,根据劳动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下简称征缴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包括企业、事业单位、国家机关、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镇个体工商户。 (2)行政性。劳动保障监察是行使行政权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其做出的行政处理决定或行政处罚决定,被监察主体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3)专门性。劳动保障监察是由法定的专门机关对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实施情况进行的监督检查。 (4)强制性。劳动保障监察是代表政府实施的,具有国家强制力,被监察主体不得拒绝。 劳动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法规的单位或劳动者,可以依据现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决定,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吊销许可证、责令停产整顿的处罚;对触犯其他行政法规的,建议有关行政机关给予行政处罚;对触犯刑律的,建议执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劳动监察是指法定专门机关代表国家对劳动法的遵守情况依法进行检查、纠举、处罚等一系列活动。 法律依据: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十一条,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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