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买卖合同履行地的确定标准为: 1、双方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 2、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 3、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4、采用自提方式的,以提货地为合同履行地; 5、代办托运或按木材、煤炭送货办法送货的,以货物发运地为合同履行地。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六百零三条 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地点交付标的物。 当事人没有约定交付地点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适用下列规定: (一)标的物需要运输的,出卖人应当将标的物交付给第一承运人以运交给买受人; (二)标的物不需要运输,出卖人和买受人订立合同时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出卖人应当在该地点交付标的物;不知道标的物在某一地点的,应当在出卖人订立合同时的营业地交付标的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