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对民办学校的管理与监督,目的是建立对民办学校的外部约束机制。为了保障民办学校的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必须要加强民办学校教育教学方面的指导,为国家培养优质的人才。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第四十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对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教师培训工作进行指导。 第四十一条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部门依法对民办学校实行督导,建立民办学校信息公示和信用档案制度,促进提高办学质量;组织或者委托社会中介组织评估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并将评估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民办学校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第四十三条民办学校侵犯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受教育者及其亲属有权向教育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申诉,有关部门应当及时予以处理。 第四十四条国家支持和鼓励社会中介组织为民办学校提供服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