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派出所民警讯问公共汽车上的一桩盗窃案的嫌疑人甲、乙、丙、丁的笔录如下:甲说:“反正不是我干的” 乙说:“是丁干的。” 丙说:“是乙干的。” 丁说:“乙是诬陷。” 他们当中只有三人说真话,扒手只有一个,就是乙。因为如果甲说假话,那么就是甲干的,但丙说的就是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如果乙说假话,那么丙说真话,就是乙干的,与其他人的说法不矛盾。如果丙说假话,那么乙说真话,是丁干的,又从丁说真话推出乙说的是假话,矛盾。如果丁说假话,乙说真话,那么是丁干的,又从丙的真话推出是乙干的,矛盾。 一、盗窃罪的构成 盗窃罪只能由故意构成。成立窃罪,要求行为人认识到自己所窃取的是他人占有的财物。误认为是自己占有、所有的财物而取回的,不成立盗窃罪。但是,不能简单地为,只要行为人误以为是遗忘物的,就缺乏盗窃的故意。因为他人“占有”是一个规范的要素,只要行为人认识到了被法官评价为他人占有的前提事实,就应认为行为人具备了窃罪的认识内容。 二、多次盗窃 多次盗窃指两年内其中任何一次都不单独构成犯罪但累计超过三次的盗窃,多次不再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只以累计后的数额作为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事实,确定基准刑;如果不符合徐行犯特征,按多次盗窃处理,三次本身是基本犯罪构成事实,超过三次的次数是其他影响犯罪构成事实,确定基准刑;至于累计的数额,则不应再进行重复评价确定基准刑。 三、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盗窃罪是指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