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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撞死人车主和驾驶员都承担什么责任
释义
    撞死人车主和驾驶员承担的责任,需要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判断的,存在以下两种情形:
    1、借车给别人出了事故,车主没有过错的,车主不承担法律责任;由实际驾驶员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行政责任,构成交通肇事罪的,负刑事责任。
    2、但是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连带赔偿责任。
    车主与驾驶员对发生交通事故导致被害人死亡有共同过失的,成立交通肇事罪的共犯,需负刑事责任。
    一、汽车借给别人开出了事故车主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情况有:
    1、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车辆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2、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3、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4、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二、车主和司机不是同一人的其他情形及责任承担:
    1、基于车辆买卖关系:
    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2、基于雇佣职务关系:
    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如果车主只是将车出借给司机并无过错,车主对司机的交通事故不承担责任;
    3、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的:
    未经允许驾驶他人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盗窃、抢劫、抢夺行为:
    因盗窃、抢劫、抢夺行为致使驾驶人与机动车所有人不是同一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盗窃人、抢劫人或者抢夺人与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连带责任。
    5、基于雇佣职务关系:
    车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如果司机有故意或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应当与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车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可以向司机追偿。
    (1)对受害人的责任承担(对外责任):
    此种情况下,车主无疑为用人单位,司机只要是因执行用人单位工作任务致人损害就应由用人单位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司机存在过错与否在所不问。
    (2)车主对司机的追偿权(内部责任):
    车主对受害人进行了赔偿后,在用人单位能够举证证明侵权行为是由于其工作人员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的,且该行为超出了法律赋予的职权或单位的授权范围,车主(用人单位)则可以行使追偿权。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与量刑:
    交通肇事罪的认定标准: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死亡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三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4、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5、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6、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7、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8、严重超载驾驶致一人以上重伤,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9、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事故现场,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交通肇事罪的量刑标准:
    (一)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1、死亡1人或者重伤3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3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30万元以上的。
    (二)交通肇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1、死亡二人以上或者重伤五人以上,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的;
    2、死亡六人以上,负事故同等责任的;
    3、造成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责任,无能力赔偿数额在六十万元以上的。
    (三)交通肇事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因逃逸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交通肇事后,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承包人或者乘车人指使肇事人逃逸,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以交通肇事罪的共犯论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
    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下列情形之一,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并适用《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九条的规定确定其相应的赔偿责任:
    (一)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机动车存在缺陷,且该缺陷是交通事故发生原因之一的;
    (二)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无驾驶资格或者未取得相应驾驶资格的;
    (三)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驾驶人因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或者患有妨碍安全驾驶机动车的疾病等依法不能驾驶机动车的;
    (四)其他应当认定机动车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有过错的。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
    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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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4/12/25 11: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