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病腿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
释义 | 本标准中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缺失、严重缺损、畸形或严重损害,致使伤病的组织器官或生理功能完全丧失或存在严重功能障碍。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3级以下(含3级)。 3、双手或双足瘫,肌力2级以下(含2级)。 4、完全性(感觉性、运动性或混合性)失语。 5、非肢体瘫的中度运动障碍:包括由于肌张力增高、共济失调、不自主运动或吞咽肌肉麻痹等,造成日常起居活动障碍,但在他人帮助下可以完成。 (二)必备材料: 1、确诊时和近期的CT或核磁检查。 2、始发病时住院病历(或复印件)及近一年病历。 住院病历复印件包括:首页、手术记录、CT报告、化验单、病理报告、出院记录,医嘱单以及医院医政科盖章。 一、病腿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本标准中的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是指因损伤或疾病造成人体组织器官大部分缺失、明显畸形或损害,致使受损组织器官功能中等度以上障碍。 (一)各种中枢神经系统疾病或周围神经肌肉疾病等,经治疗后遗有下列情况之一者: 1、单肢瘫,肌力3级。 2、两肢或三肢瘫,肌力4级。 3、单手或单足全肌瘫,肌力2级。 4、双手或双足全肌瘫,肌力3级。 二、标准中有关问题的说明 1、本标准条目只列出达到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起点条件,比此条件严重的伤残疾病均属于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2、标准中有关条目所指的“长期”是指经系统治疗12个月以上(含12个月)。 3、标准中所指的“系统治疗”是指经住院治疗,或每月二次以上(含二次)到医院进行门诊治疗并坚持服药一个疗程以上,以及恶性肿瘤在门诊进行放射或化学治疗。 4、对未列出的其他伤病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的条目,可参照国家标准《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GB/T16180—1996)相应条目执行。 5、本标准中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必备材料参照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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