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出租权哪些作品有 |
释义 | 《著作权法》新增了出租权,适用于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出租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包括作者和合法获取出租权的人。出租权的内容包括著作权人出租作品复制件、许可他人出租作品复制件以及从出租者获得报酬。出租的是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无权再出租作品。 法律分析 一、出租权哪些作品有 出租权是《著作权法》修改后新增加的内容。《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规定的出租权,是指著作权人有偿许可他人临时使用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的除外。其中“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是指:如果出租的是一台装有计算机程序的计算机,计算机是出租的主要标的,而其中装载的计算机程序不是出租的主要标的。在这种情况下,计算机程序的著作权人对该程序不享有出租权,就是说著作权人不能对其收取租金。这里,出租权主要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两大类作品范围。 著作出租权的主体为著作权人,既包括作者也包括依法取得著作出租权的人,如作者的继承人、合同转让取得出租权的人。 著作出租权系著作财产权之一种,其客体为作品而非作品的载体,并且根据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七款、第四十一条的规定,仅局限于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录音录像作品。关于出租权的客体,有人认为是作品的载体,作品之载体乃用以固定和传播作品的物体如图书和光盘等,其为所有权之客体。 二、著作出租权的内容有哪些 根据著作权法第10条第7款、第41条、第46条和第52条的规定,著作出租权的内容可概括如下: 1、著作权人有权出租其作品复制件。 2、著作权人有权许可他人出租其作品复制件,非经著作权人同意,任何人不得出租其作品复制件,法律另有规定除外。 3、著作权人有权从出租其复制件人那获得一定报酬。 三、著作出租权的特征 1、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双重结合。 2、出租者出租作品复制件,其实质是出租作品。 3、作品复制件购买者是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的。 结语 著作出租权是著作权法新增的内容,主要适用于电影作品、类似摄制电影的作品和计算机软件。著作出租权的主体包括著作权人和依法取得出租权的人。其内容包括著作权人有权出租作品复制件,许可他人出租作品复制件,并从出租者获得报酬。著作出租权的特征在于作品复制件是作品与载体的结合,出租者实际上是出租作品,而作品复制件的购买者无权对作品进行出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一章 总 则 第八条 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可以授权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行使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依法设立的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是非营利法人,被授权后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为著作权人和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主张权利,并可以作为当事人进行涉及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诉讼、仲裁、调解活动。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根据授权向使用者收取使用费。使用费的收取标准由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和使用者代表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申请裁决,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应当将使用费的收取和转付、管理费的提取和使用、使用费的未分配部分等总体情况定期向社会公布,并应当建立权利信息查询系统,供权利人和使用者查询。国家著作权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对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进行监督、管理。 著作权集体管理组织的设立方式、权利义务、使用费的收取和分配,以及对其监督和管理等由国务院另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三十一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2020修正):第二章 著作权 第三节 权利的保护期 第二十二条 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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