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网友咨询】 我2012年初怀孕,期间到医院多次产检,2012年12月我产下一女,但是我女儿头部畸形,经鉴定是无脑儿。但是在怀孕期间的多次产检,医院都未告知,请问医生是否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律师解答】 你好,医生要承担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十八条经产前诊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医师应当向夫妻双方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医学意见: 1、胎儿患严重遗传性疾病的; 2、胎儿有严重缺陷的; 3、因患严重疾病,继续妊娠可能危及孕妇生命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孕妇健康的。 对于“胎儿有严重缺陷的”,我国卫生部规定了六种必须检查出的胎儿畸形,这六种分别是无脑儿、开放性脊柱裂、致死性软骨发育不全、脑膨出、胸腹壁缺损内脏外翻、单腔心。 你女儿经鉴定属于无脑儿,依照法律规定,医生应当向你说明情况,并提出终止妊娠的意见,但医生却没有告知你,即没有尽到法律规定的告知义务,因此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