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想把户口迁回家,接收地派出所不给开准迁证明怎么办? |
释义 | 接收地派出所不给开准迁证肯定是有理由的,派出所开准迁证,必须要当事人所在的村或者社区先出具户口同意接收证明,当事人应该先去开出相关的证明,再办准迁证。 那么,在当事人符合户口迁入地的准入政策,并且原籍的集体及户主同意接收的前提下,当事人的户口可以参照如下办理迁移手续: 一、凡需要迁移户口的,必须由当事人提出申请; 二、提供当事人身份证、户口本、离婚证(离婚协议书等)、房屋产权登记证等资料; 三、并经过户口所在地村(居)委出具同意户口迁移的证明; 四、户口接收地村(居)委会出具同意接收户口的证明; 五、户口所在地的辖区派出所开出《户口迁移证》; 六、携带上述资料,去户口迁入地的辖区派出所户籍科,根据工作人员的提示,办理落户手续即可。 以上就是关于想把户口迁回家,接收地派出所不给开准迁证明怎么办的相关内容,你清楚了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条 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公民由农村迁往城市,必须持有城市劳动部门的录用证明,学校的录取证明,或者城市户口登记机关的准予迁入的证明,向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办理迁出手续。公民迁往边防地区,必须经过常住地县、市、市辖区公安机关批准。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从到达迁入地的时候起,城市在三日以内,农村在十日以内,由本人或者户主持迁移证件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入登记,缴销迁移证件。 该内容由 赵军律师 和 律说律答 共创回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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