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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公安派出所是否是独立的诉讼主体
释义
    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的诉讼主体资格,应是独立的诉讼主体,可以在诉讼中作为被告。
    理由是:
    (1)公安派出所的行政管理职权是基于法律、法规授权而取得的。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公安派出所有权对违反治安管理的人作出警告或者罚款的处罚。这是法律、法规对公安派出机关的特别授权,即法律、法规对公安机关的内部职能机构的执法权限作出的特殊规定。据此,公安派出所具备独立处罚的主体资格,享有作出相应具体行政行为的权利。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公安派出所应当对其具体行政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2)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是特定的。根据法律、法规的授权,公安派出所应当在其职权范围内进行行政管理活动。但是在实践中,一些公安派出所受到利益驱动,对管理相对人高额经济制裁,有的甚至超标办理应由上级主管的治安案件,收钱不给收据,让管理相对人等待处理,最后不了了之。诸如此类不规范的行为,一旦诉诸法律,往往以公安派出所败诉而告终。但是,法院如果要求管理相对人变更诉讼主体,由公安派出所的上级公安机关作为被告,那么公安派出所的职权范围无疑就扩大为其上级公安机关的职权范围。这样一来,公安派出所原来不具备的职权具备了,原来的越权行为不越权了;原来应当原告胜诉的,其结果就不一定了。这种情况的存在,容易造成公安派出所滥用职权,越权办案,不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二条
    行政许可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
    第二十三条
    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在法定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被授权的组织适用本法有关行政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行政机关在其法定职权范围内,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委托机关应当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予以公告。
    委托行政机关对受委托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行为应当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受委托行政机关在委托范围内,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行政许可;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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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7 10:22: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