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医疗事故 一级乙等至三级戊等对应 伤残等级 一至十级。1、一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2、二级事故。系指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3、系指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4、系指造成患者明显 人身损害 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 法律客观: 《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 重伤:使人肢体残废、毁人容貌、丧失听觉、丧失视觉、丧失其他器官功能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重大伤害的损伤,包括重伤一级和重伤二级。轻伤:使人肢体或者容貌损害,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或者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包括轻伤一级和轻伤二级。轻微伤:各种致伤因素所致的原发性损伤,造成组织器官结构轻微损害或者轻微功能障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