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
释义 | 依据《宜昌市政府信息公开实施办法》 第二章信息公开的内容 第六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主动公开下列信息: (一)规范性文件及与经济调节、市场监管、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其他文件; (二)经济和社会发展总体规划、计划及其实施状况; (三)城镇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其他专业规划及其执行状况; (四)人口、资源、环境保护状况; (五)政府财政预算、决算及其审计情况; (六)政府机构和公共服务组织的设置、职能配置及调整情况; (七)重大疫情、灾情及其他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八)政府重要专项经费的分配使用、政府投资工程和重大公益事业项目实施情况; (九)政府采购目录、限额标准和采购结果; (十)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的依据、主体、条件、程序、期限等事项; (十一)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权益的条件、标准、依据、对象; (十二)行政表彰及公务员招考、录用事项; (十三)行政机关依法应当主动公开的其他信息。 第七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法定职能,结合本单位、本系统、本行业的实际编制公开的信息目录,并对动态性信息目录适时调整和更新。 第八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申请行政机关公开需要获取、查阅的其他政府信息。 第九条国家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免予公开的信息中能够区分处理后部分公开的,行政机关应当公开可以公开的内容。 本级党委、权力机关、上级行政机关、政府信息联席会议和政府办公室、监察局指定公开的信息必须公开。 第三章信息公开的方式 第十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公开政府信息,可以通过政府网站、三峡宜昌网、政府公报、宜昌日报、电视台、广播电台、新闻发布会和设置固定设施等多种方式公开。 第十一条本市及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新闻发言人制度,适时发布普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重大利益或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政府信息。 第十二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和履行公共服务职能的组织,应当在办公场所设置固定的信息公开栏、电子触摸屏等设施,或设置公共查阅室或者公共查阅点,方便公众检索和查阅本地、本系统、本单位公开的信息。 第十三条依法履行行政许可、行政征收、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确认、行政裁决职能的行政机关,应当依照本级机构编制管理机关界定的职责和权限,在本单位办公场所公开承办机构、行为依据、行为内容、行为程序、行为结果和监督制度,并为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对人提供相应的资料。 第十四条本市各级行政机关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提供信息的,应当提供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的条件。 申请人要求提供复制服务或出具查阅证明的,行政机关应当提供。确因技术条件限制无法提供复制件的,行政机关可以选择实质内容和公信力相同的方式提供。 一、政府信息公开的立法原则 1、政府责任原则。即在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法中应从政府责任的角度去设计相关制度,要将信息公开明确为行政机关负有的职责,以强化政府的责任意识。如果从公民权利的角度规定信息的公开,则不易落实为政府的积极行为,成为某些工作人员逃避公开信息的责任的借口。要明确政府、公民在政府信息公开及使用方面的权利义务。即行政机关有权收集、获取、传播发布以及保密相关的信息,公民有权要求控制相关信息的行政机关公开这些信息,政府机关有义务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依照公民的要求公布这些信息。 2、一般公开原则。所谓一般公开原则,就是指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予公开的事项外,政府信息一律公开。不宜公开的信息主要是涉及国家的安全、行政活动效率以及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等。世界各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在适用范围上都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关于如何科学地界定不公开信息的范围,是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所要解决的一个关键问题。我国的政府信息公开立法有必要借鉴国外的经验对不公开事项的标准作进一步的研究,既要保障行政机关根据公共利益的要求依法自主决定是否公开相关信息,又要有效防止滥用行政自由裁量权。 3、有利于加强政府各部门之间信息互通共享。由于受到传统计划经济体制下各部门各自为政的粗放式信息管理方式影响,各部门在信息的收集、分析、管理等方面存在严重的部门倾向,政府信息相互割裂、不成系统。这一方面加重了公民提供信息的负担,另一方面也影响了行政效率,造成资源的巨大浪费,影响了行政决策的效率和质量,不利于依法行政的实现。政府信息立法要强化各部门间的信息互通共享,节约信息公开制度运作的成本,减少不必要的重复劳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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