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为促进土地资源科学持续利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土地管理法 》和《宁夏回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决定公布《宁夏回族自治区 征地补偿标准 》(以下简称新征地补偿标准),于2016年1月1日起施行。将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的征地补偿标准分享给各位网友:宁夏回族自治区固原市隆德县的土地共分为四类:一类区片范围:县城规划区。平均补偿标准:25740元亩。二类区片范围:城关镇除县城规划区外的其它地区、观庄乡、好水乡、陈靳乡、山河乡。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3400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6435元亩。三类区片范围:沙塘镇、杨河乡、凤岭乡、奠安乡。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3400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6853元亩。四类区片范围:联财镇、温堡乡、张程乡、神林乡。水浇地平均补偿标准:23400元亩;旱耕地平均补偿标准:17176元亩。提醒各位被征收人:以上补偿标准仅包含 土地补偿费 、 安置补助费 ,不包含被征收土地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用,青苗及地上附着物补偿费按照本地人民政府规定执行。该标准为保护性标准,根据国家征地相关立法精神, 征收农民土地 补偿,以被征地农民生活水平不降低为宜,其次,因对土地利用较好,而使土地年产值远高于区委平均产值的,如在土地上种植经济作物,利用农用地开展特殊种植、养殖业,应当根据实际情况获得更高补偿。 法律客观: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征收农用地的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制定公布区片综合地价确定。制定区片综合地价应当综合考虑土地原用途、土地资源条件、土地产值、土地区位、土地供求关系、人口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并至少每三年调整或者重新公布一次。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