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北京对应届毕业生有补贴吗 |
释义 | 法律分析:申请对象 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的发放对象范围为北京地区各普通高等学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各高校、的毕业年度内即取得毕业证书年度的1月1日至12月31日有求职或创业意愿的高校毕业生。 申请条件 1、所在家庭享受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2、所在家庭为国家认定的建档立卡贫困家庭的才京户籍高校毕业生所在家庭为低收入农户的、;3、所在贫困家庭中父母一方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4、本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 5、本人在毕业学年内即取得毕业证书上一年度的7月1 日至取得毕业证书之日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 6、本人持有《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证》的。 凡符合以上任一条件的高校毕业生, 即可申请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 同时符合-项条件以 上的,不重复发放补贴。如曾申领过北京地区高校毕业生求职创业补贴含原求职补贴、的高校毕业生,进入下一-阶段学习并再次毕业的,不再发放补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 第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把扩大就业作为重要职责,统筹协调产业政策与就业政策。 第十二条 国家鼓励各类企业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通过兴办产业或者拓展经营,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发展劳动密集型产业、服务业,扶持中小企业,多渠道、多方式增加就业岗位。国家鼓励、支持、引导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扩大就业,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三条 国家发展国内外贸易和国际经济合作,拓宽就业渠道。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安排政府投资和确定重大建设项目时,应当发挥投资和重大建设项目带动就业的作用,增加就业岗位 第十五条 国家实行有利于促进就业的财政政策,加大资金投入,改善就业环境,扩大就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排就业专项资金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职业技能鉴定、特定就业政策和社会保险等的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微利项目的小额担保贷款贴息,以及扶持公共就业服务等。就业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规定。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健全失业保险制度,依法确保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并促进其实现就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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