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根据《盲人按摩机构工疗机构及其他集中安置残疾人单位资格认定办法》(残联发〔2007〕29号)的规定,县级以上地方残疾人联合会在单位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有关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前,需要对单位达到或者未达到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比例、符合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安置残疾人条件实施审查与确认。申请资格认定的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单位安置的残疾人为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言语残疾、肢体残疾、智力残疾、精神残疾和多重残疾的人员,或者《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1至8级)》的残疾人员;(2)单位依法与安置就业的每位残疾人签订一年以上(含一年)的劳动合同或者服务协议;(3)单位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有适当的工种、岗位,实际在岗从事全日制工作,且不存在重复就业情况;(4)单位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的月平均实际安置的残疾人职工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应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的残疾人人数多于10人(含10人);(5)单位内道路和建筑物符合国家无障碍设计规范;(6)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为安置的每位残疾人职工按月足额缴纳了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7)单位在提出资格认定申请的前一个月通过银行等金融机构向安置的每位残疾职工实际支付了不低于所在区、县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法律依据 浙江省福利企业管理办法第二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