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保险合同属于合同法范畴,双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保险公司在签订合同时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患有疾病等情况,如有隐瞒或虚假陈述,保险合同可能被视为无效。但对于既往患有肝炎病史这一情况,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是否需要告知保险公司。 法律依据: 1.《合同法》第十条:合同自愿订立原则,各方应当遵守合同约定。 2.《保险法》第十二条:保险人在订立、修改保险合同时,应当要求投保人如实告知与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投保人故意隐瞒或者虚假陈述,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 3.《传染病防治法》第十二条:患者、疑似病例及其家属、医务人员、实验人员、被咬伤或抓伤的人员、禽畜等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主动报告、配合检查和采取预防措施。 建议:为保证保险合同的有效性,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自己的疾病史,包括既往患有肝炎病史。同时,对于肝炎等传染病,在国家有关规定下,应当积极主动报告、配合检查和采取预防措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