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收养孩子需要的手续: 一、申请 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共同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提出申请。 申请时须提交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由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出具的本人婚姻状况、有无子女和抚养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等情况的证明等。 二、审查 工作人员向当事人询问或到当事人所在单位、街道进行调查,审查当事人提供的各种证件是否真实、合法;当事人是否符合收养条件;成立收养是否是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动机及收养人的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三、办理 审查完毕后,符合收养条件的,由民政部门予以办理收养公证。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零五条 收养应当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收养关系自登记之日起成立。 收养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未成年人的,办理登记的民政部门应当在登记前予以公告。 收养关系当事人愿意签订收养协议的,可以签订收养协议。 收养关系当事人各方或者一方要求办理收养公证的,应当办理收养公证。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应当依法进行收养评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