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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什么
释义
    发包人的行为引起的索赔有:
    1、因发包人提供的招标文件中的错误、漏项或与实际不符,造成承包人中标施工后经济损失。
    2、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交付施工场地。
    3、发包人未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办理土地征用、青苗树木补偿、房屋拆迁、清除地面、架空和地下障碍等工作,导致施工场地不具备或不完全具备施工条件。
    4、发包人未按合同规定将施工所需水、电、通讯线路从施工场地外部接至约定地点或虽接至约定地点但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正常需要。
    5、发包人没有按合同规定开通施工场地与城乡公共道路的通道或施工场地内的主要交通干道没有满足施工运输的需要,没有保证施工期间的道路畅通。
    一、工程标段发包重复怎么办
    工程标段发包重复的处理:发包人有权选择履行其中一份合同,而解除另外一份合同;在发包人不做选择情况下,已经先行占有施工场地的承包人应当优先履行。法律规定,同一工程、两次发包时,在不违反招标投标法的情形下,施工合同均应有效,不能以在先的合同效力否认后合同的效力。
    二、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多久
    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保修金)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在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约定,从应付的工程款中预留,用以保证承包人在缺陷责任期内对建设工程出现的缺陷进行维修的资金。工程质量保证金期限为多久,需要区分合同有效和无效的情形。第一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且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作出约定,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一),应在约定质量保证金期限届满后返还。第二种情形: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对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双方未作约定的,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二)规定,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质保金。第三种情形:若双方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约定的质量保证金返还条款为无效条款,应按双方没有约定处理,故仍应依据《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第八条(二)规定,“当事人未约定工程质量保证金返还期限的,自建设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满二年”,返还期限为二年。如果因发包人原因致使建设工程未按约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自承包人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九十日开始计算工程质量保证期限。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百零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请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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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5 23:32: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