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董事长和法人哪个大 |
释义 | 法定代表人是公司负责人之一。可以是董事长、执行董事,也可以是总经理。新《公司法》规定法定代表人必须是企业负责人,但并不一定是最高行政长官。企业法人,是企业作为民事主体的人格化,企业法人和自然人一样享有民事权利能力、承担民事行为的能力和资格。企业法定代表人,是代表本企业对外参与民事活动的人。法定代表人本身不是企业的决策岗位或经营管理岗位。只有当法定代表人同时又是董事长时,才是企业的最高行政长官。只有董事长才是企业的最高长官。法定代表人对企业可能涉及违法违规、并且需要由法定代表人个人承担责任的事项,有监督权。因此,以法定代表人身份抗衡董事长,争夺企业经理管理器,是不恰当的。不符合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基本要求。换句话说,企业的老大,只能是董事长。董事长的背后是董事会和股东会,而不是法定代表人。法律依据:《公司法》第十三条法定代表人《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者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四十六条董事会职权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四十七条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与主持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民法总则》第六十一条依照法律或者法人章程的规定,代表法人从事民事活动的负责人,为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以法人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章程或者法人权力机构对法定代表人代表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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