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首先要明确有两种福利费,一是管理费用福利费,二是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管理费用中的福利费是可以列此项,但区别在于企业是否愿意支付,但未必给员工发放;而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是企业按照 劳动合同 的规定要求必须支付给员工的福利,高温费就属于应付职工薪酬福利费。 高温津贴是依据2012年6月29日政府发布的,关于印发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放的。因此,发放高温津贴是有 法规 依据的,不是想发就发、想发多少就发多少、想发几个月就发几个月的。享受高温津贴是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也就是说,高温费可以进福利费。 值得注意的是: 1、 高温补贴 属于公司给员工的福利之一,也是 劳动法 要求的福利之一,视具体情况执行,并非所有情况均为强制性发放的。 2、在无法降低减低高温环境下,还要提供相应的清凉饮料、必要的劳动防护设施和用品、设立相应的休息场所(要求至少有桌椅,通风良好或配备空调等降温防暑措施)、防暑药品。 3、劳动者在高温条件下引起中暑,经省卫生厅行政部门批准诊断为 职业病 ,可以依法认定为 工伤 ,享受 工伤保险 待遇。 对于那些在高于一定温度在工作的职员,高温费属于 工资 的一部分。有些企业也会给不属于高温环境下工作的职员发放高温费,此时技术与福利,从这个角度看,高温费的发放不属于强制性发放的。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四十九条 供用电合同的内容一般包括供电的方式、质量、时间,用电容量、地址、性质,计量方式,电价、电费的结算方式,供用电设施的维护责任等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条 供用电合同的履行地点,按照当事人约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供电设施的产权分界处为履行地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一条 供电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供电人未按照国家规定的供电质量标准和约定安全供电,造成用电人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六条 供用水、供用气、供用热力合同,参照适用供用电合同的有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