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1、一时性的抗辩权。即效力在于暂时地阻止请求权效力的抗辩权,亦称延期的抗辩权。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诉抗辩权。 2、永久性的抗辩权。所谓永久性的抗辩权是指永久性阻止请求权效力发生的抗辩权。最典型的永久性抗辩权为时效抗辩权。另外在民法理论上,没有法律原因而承担的债务也会产生永久的抗辩权;债权人通过侵权行为而取得债权的,债务人也能取得永久的抗辩权。 一、抗辩权与请求权的区别是什么? 1、抗辩权抗辩权指权利人用以对抗他人请求权的权利。抗辩权的作用在于防御,而不在于攻击,因此必须有他人的请求,始有行使抗辩权的可能,如同时履行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先诉抗辩权等。抗辩权与请求权居于对立地位。但有抗辩权时,并非请求权不存在或者没有根据。 抗辩权具有如下特征: (1)主要针对请求权; (2)效力在于阻止请求权,从而可以拒绝履行义务; (3)并非否定相对人的请求权,并非变更或者消灭相对人的权利(与形成权不同)。 2、请求权,是指权利人要求他人为特定行为(作为、不作为)的权利。请求权的权利人不能对权利客体直接支配,必须通过义务人的作为或不作为,才能实现其权利。请求权是联系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纽带。实体法上的请求权与程序法上的请求权联系在一起。 请求权具有如下特征: (1)权利利益须通过义务人的给付方能实现; (2)权利作用体现为请求,而不是支配; (3)权利效力上不具有排他性。例如同一客体上可以存在两个不相容的请求权,例如二重买卖; (4)权利效力上具有平等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