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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北京医疗过错判断标准
释义
    医疗差错与事故的区别在于所造成的后果严重性不同。医疗事故必须是在诊疗护理工作中,发生具有违法性和危害性的过失,直接造成病人死亡、残废及严重的功能障碍。但是,下列情况不属于医疗事故:一是虽有医疗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和功能障碍;二是由于病人病情或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三是由于病人和家属不配合而造成的不良后果。
    医疗事故是特定的职业事故。断定医疗事故,必须具备下列五个基本条件:
    1、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是经过卫生机关考核、批准和承认的,有相应原资格、职称和职务。
    2、医疗事故的责任者,必须犯有医疗过失。
    3、医疗事故必须是发生在诊疗护理服务活动和管理工作中。
    4、给病人造成的不良后果,必须符合国务院1987年发布的《医疗事故处理方法》第二条规定的范围。
    5、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必须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否则不能认定为医疗事故。
    发生医疗事故是非常严重的事,但医疗事故与医疗差错、医疗意外、并发症和后遗症极易混淆,应当掌握有关知识加以区别。
    ⑴医疗差错是发生诊疗护理过失,给病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延长了治疗时间或增加了不必要的经济负担,但后果较事故轻。按不良后果的程度,又分为严重差错和一般差错。
    ⑵医疗意外指由于无法抗拒的原因,使病人出现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不属于医务人员的过失。
    ⑶并发症指一种疾病在发展过程中自然引起的另一种疾病和症状,如剖腹手术后引起的粘连性肠梗阻,就是并发症。这类后果不属于医疗事故。
    ⑷后遗症疾病好转或治愈后遗留下来的组织、器官缺损或功能障碍。如小儿麻痹后的下肢瘫痪,不属于医疗事故。
    国家对医疗事故首先注意定性,并区分责任事故和技术事故。责任事故是玩忽职守,违反规章制度造成的;技术事故是技术水平低造成的。根据危害程度,又分为三个等级,一级事故造成病人死亡;二级事故造成病人严重残废和严重功能障碍;三级事故造成病人残废或功能障碍。二、三级医疗事故又分为二等。医疗事故的确定非常慎重,政策性、技术性很强,必须经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鉴定,并非随意可分。
    一、不属医疗事故的情形
    1、虽有诊疗护理过失,但未造成病员死亡、残废、功能障碍的。
    2、由于病情或病员体质特殊而发生难以预料和防范的不良后果。
    3、药物过敏试验结果正常,或卫生行政部门尚未规定做药物过敏试验的药物(包括生物制品)所引起的过敏反应。
    4、按技术操作规程进行的纤维内窥镜检查,肝、肾、脑、室、心包、肺等重要脏器穿刺特殊造影及心导管等检查时所发生的意外。
    5、应用新技术、新疗法、新药物之前,执行了请示报告制度,向病员或其家属如实说明情况,征得病员或其家属签字同意,并作了必要的防范准备,仍发生意外的。
    6、按药物和诊疗仪器正常剂量和方法,用于常规诊疗过程中发生副反应的。
    7、手术按操作规程进行,术后发生组织粘连、破溃、渗血、继发性感染等情况的等等。
    对医疗事故进行分级作用在哪的相关法律依据: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49条规定:医疗事故赔偿,应当考虑下列因素,确定具体赔偿数额:
    1、医疗事故等级;
    2、医疗过失行为在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中的责任程度;
    3、医疗事故损害后果与患者原有疾病状况之间的关系。不属于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不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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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2/23 0:23: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