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主观: 行政诉讼可以撤销,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撤诉,在人民法院对行政案件宣告判决或者裁定前,如果原告申请撤诉的,或者被告改变其所作的行政行为,原告同意并且申请撤诉的,由人民法院裁定是否准许。 如果经人民法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则也可以按照撤诉处理。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依照本法申请行政复议: (一)对行政机关作出的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行政拘留等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 (二)对行政机关作出的限制人身自由或者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等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不服的; (十一)认为行政机关的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九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但是法律规定的申请期限超过六十日的除外。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