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释义 | 法律分析:第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
 第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
 第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第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五条 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
 (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
 (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
 (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
 (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
 (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