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地市是填省还是市 |
释义 | 填市,“地市填地级市, 1,地级市地市填地级市,一般受省政府的直接领导,县级市是一种比县大,比地级市要小的行政划分,但属于县级单位,受地级市领导。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于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1982年,地区的数量高达170个,占当时318个地级行政区的53%,是地级行政区的主体。1983年地级行政区改革后,大部分地区被撤销,而地级市则以撤地设市、地市合并等方式被建立。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地级市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 2,地市指的是地级市。地级市,是中国行政区划之一,行政地位与地区、自治州、盟相同,属地级行政区,是建制与地区相同的市,由省、自治区管辖。自1983年11月5日开始,在国家行政机构区划统计上作为行政区划术语固定下来。当前,在总计333个地级行政区中,仅剩7个地区,而地级市的数量则达到了293个,数量约占地级行政区总数的88%,地级市已取代地区成为地级行政区的主体。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 第十一条法律对行政强制措施的对象、条件、种类作了规定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作出扩大规定。 法律中未设定行政强制措施的,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不得设定行政强制措施。但是,法律规定特定事项由行政法规规定具体管理措施的,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本法第九条第一项、第四项和应当由法律规定的行政强制措施以外的其他行政强制措施。 第十五条 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应当定期对其设定的行政强制进行评价,并对不适当的行政强制及时予以修改或者废止。行政强制的实施机关可以对已设定的行政强制的实施情况及存在的必要性适时进行评价,并将意见报告该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行政强制的设定机关和实施机关就行政强制的设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关机关应当认真研究论证,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反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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