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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释义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
    一、面对对象是本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工勤人员,招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属于招聘对象。
    二、事业单位新聘用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公开招聘。国家政策性安置、按照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涉密岗位等人员除外。
    1、公开招聘在编制或者核定人员总量内按照岗位职责和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察的方式进行。
    2、公开招聘坚持德才兼备、以德为先的用人标准,体现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做到信息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
    3、公开招聘坚持党委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事业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筹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4、公开招聘工作经费原则上由招聘单位承担,并按规定规范支出。
    三、工作分工
    1、各级党委组织部门、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本地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政策制定、核准备案、工作指导、监督检查,以及提供信息发布平台等综合管理和服务工作。
    2、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省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3、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核准、市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4、县(市、区)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县(市、区)及以下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的审核并报设区市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以及公开招聘结果备案等工作。
    5、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的审核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6、省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核准,并报省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等工作。
    7、设区市及以下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公开招聘方案和公开招聘结果审核,并按规定程序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审核或者备案等工作。
    8、公开招聘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事业单位负责,也可以由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负责。未设立人事机构的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由其主管部门负责。高等院校公开招聘工作自行组织。
    9、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实际需要统一组织公开招聘工作。
    四、公开招聘的程序
    1、制定公开招聘方案;
    2、发布公开招聘公告;
    3、审查应聘人员资格条件;
    4、考试、考察;
    5、体检;
    6、公示拟聘用人员名单;
    7、备案公开招聘结果;
    8、办理进人手续;
    9、签订聘用合同。
    五、公开招聘方案由招聘单位一般于年初编制,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按职责分工报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核准或者备案。
    公开招聘方案应当包括:招聘岗位、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时间、招聘方式、报名方法、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举报方式及需要说明的事项等。
    资格条件应当根据岗位需要科学合理设置,不得设置指向性或者歧视性条件。招聘方式中笔试成绩占总成绩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30%。急需引进的特殊人才,采取直接考察的方式招聘。
    六、公开招聘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1、招聘单位的名称、经费渠道、地址;
    2、招聘岗位名称、岗位描述、岗位类别,资格条件、招聘人数、招聘方式、招聘对象、开考比例;
    3、报名方法、报名时间、报名地点、需提交的材料、资格审查时间、陈述申辩时间;
    4、考试方式、考试科目(或者内容概要)、考试时间、成绩计算方法和公布方式;
    5、考察、体检要求;
    6、招聘结果公示方式,投诉举报电话;
    7、最低服务年限等应当告知的其他事项。
    公告发布至报名截止,期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七、应聘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2、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3、具备良好的品行;
    4、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5、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6、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八、拟聘用人员
    1、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根据考试、考察、体检结果,集体研究确定拟聘用人员名单。
    2、拟聘用人员名单应当在原发布公开招聘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内容包括招聘单位、岗位名称,拟聘用人员姓名、学历、专业、毕业院校、现工作单位,招聘考试的各项成绩、总成绩、排名。
    3、公示期间,对拟聘用人员有异议的,可以向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提出,受理单位应当及时处理。
    4、公示后确定的拟聘用人员,招聘单位按照人事管理权限向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按规定与拟聘用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应聘人员如无正当理由放弃聘用资格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名单公示结束后的1年内取消其再次应聘本单位或者本部门的资格。
    九、因下列情形导致拟聘岗位出现空缺的,招聘单位或者其主管部门可以在各项考试成绩合格人员中按照招聘公告中明确的方式递补,并报同级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备案:
    1、应聘人员考察或者体检不符合要求的;
    2、拟聘用人选公示的结果影响聘用的;
    3、拟聘用人选明确放弃聘用的;
    4、其他导致拟聘用岗位空缺的情形。
    聘用审批或者备案后不再递补。
    十、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严肃处理:
    1、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2、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3、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4、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涉密信息的;
    5、招聘工作人员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6、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7、违反国家和省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
    十一、处罚方式
    1、 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依法取消考试或者聘用资格;对违反招聘规定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情节严重或者特别严重的,记入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应聘人员诚信档案库。违规情节严重的,招聘结果无效。
    2、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给予处分,并在一定时间内停止其继续从事招聘工作或者调离招聘工作岗位;对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事业单位擅自组织公开招聘或者未按规定程序组织公开招聘等,招聘单位主管部门或者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事业单位主管部门违反公开招聘规定的,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
    法律依据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十九条
    应聘人员一般应当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法律,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和社会主义制度;
    (三)具备良好的品行;
    (四)具备岗位所需的专业或者技能条件;
    (五)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岗位所需的其他条件。
    国家另有规定限制应聘到事业单位或者事业单位有关岗位的人员,不得报名应聘。
    《江苏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办法》第三十九条
    严肃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行为的应当按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应聘人员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应聘人员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违纪违规的;
    (三)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者在考试、考察、体检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试题、面试评分要素等涉密信息的;
    (五)招聘工作人员擅自更改评分标准或者不按评分标准进行评卷的;
    (六)事业单位人事综合管理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违反国家和省公开招聘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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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4/5 9:11: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