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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房产证什么时候开始出的
释义
    房产证上时间是从领取新契税发票的时候开始的,或从领取新产权证的时候开始的。房产证是由不动产登记机关发放的证明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凭证,房产证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共有权证。
    一、民法典办理房产证需要哪些资料
    办房产证需要的证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盖章的申请表;(2)房屋买卖合同;(3)签订预售合同的买卖双方关于房号、房屋实测面积和房价结算的确认书;(4)测绘表、房屋登记表、分户平面图两份;(5)专项维修资金专用收据;(6)契税完税或减免税凭证;(7)购房者身份证明(复印件核对原件);(8)房屋共有的提交共有协议;(9)银行的提前还贷证明。房产证办理流程:1、确定开发商已经进行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的必要前提条件。2、到管理部门领取并填写《房屋(地)所有权登记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3、拿测绘图(表)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4、领取相关文件明确需要领取哪些必要的申请文件,一次齐全。5、缴纳公共维修基金、契税。这两笔款项的缴纳凭证是办理房产证的必需文件。6、提交申请材料。7、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十五条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前,申请人可以撤回登记申请。第十六条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一)登记申请书;(二)申请人、代理人身份证明材料、授权委托书;(三)相关的不动产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不动产权属证书;(四)不动产界址、空间界限、面积等材料;(五)与他人利害关系的说明材料;(六)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条例实施细则规定的其他材料。不动产登记机构应当在办公场所和门户网站公开申请登记所需材料目录和示范文本等信息。
    二、房产证中的地下室是否含有车位的产权
    房产证里不包括地下室和车位产权,房产证是对特定房屋所有权归属的书面证明。房产证以一房屋一房产证为原则,即一个具有独立建筑结构与使用功能的房屋只有一个所有权,在不动产登记上只能有一项所有权登记,并且据此只能发放一个房产证。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四条规定,国家实行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
    不动产登记遵循严格管理、稳定连续、方便群众的原则。
    不动产权利人已经依法享有的不动产权利,不因登记机构和登记程序的改变而受到影响。
    三、房产证可以挂失吗
    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具体如下:
    1、房产证丢失后,房屋权利人应尽快持身份证至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
    2、再按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自声明起六个月后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
    一、房产证的注册流程如下:
    1、初始登记,开发商办理初始登记是自己办理房产证流程的必要前提条件;
    2、填写申请表,申请表填写之后需要开发商签字盖章;
    3、拿会测图,由于测绘表是登记部门确定房产证上标注面积的重要依据,因此是必需的材料之可以到开发商指定的房屋面积计量站申请并领取测绘表,或者带身份证直接到开发商处领取,也可以向登记部门申请对房屋面积进行测绘;
    4、领取相关证件,填写好的申请表需要请开发商审核并盖章;
    5、缴纳公共维修金,契税,公共维修基金一般由房产所在地区的小区办收取,部分城市已经开始由银行代收公共维修基金,缴纳的方法可以询问开发商的办事人员;
    6、按照规定时间领取房产证,一定要保存好管理部门给的领取证书的通知书,并按照上面通知的时间领取房产证。
    二、补办房产证的材料如下:
    1、申请人身份证明;
    2、房屋所有权证书的原件或总证复印件;
    3、有效的房屋买卖合同的原件;
    4、经确认后的房屋测绘报告的原件;
    5、其他必要材料的原件。
    综上所述,房产证是可以挂失的。房产证遗失后,房屋产权所有人应当尽快持身份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填写房产证遗失声明,并且由工作人员到房产档案馆查档并出具房产证权属证明。然后按照规定在指定的报纸上刊登权属证书遗失声明,自声明起六个月后无异议的,房管部门发布房屋所有权证书作废公告。房屋产权所有人持刊登遗失声明原版报纸和原房产证明作废公告、个人身份证以及复印件等资料到当地的房屋管理部门办理遗失登记以及发证手续。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
    登记事项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完成登记。不动产登记机构完成登记,应当依法向申请人核发不动产权属证书或者登记证明。
    《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六十条
    国家实行土地使用权和房屋所有权登记发证制度。
    第六十一条
    房地产转让或者变更时,应当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房产变更登记,并凭变更后的房屋所有权证书向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经同级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核实,由同级人民政府更换或者更改土地使用权证书。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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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1/31 17:01: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