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主要指精神病和传染病。精神疾病包括:精神分裂症、精神抑郁症等有精神障碍的疾病。传染病包括:我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鼠疫、霍乱等甲类传染病,病毒性肝炎、细菌性和阿米巴性痢疾、伤寒和副伤寒、艾滋病、淋病、梅毒、脊髓灰质炎、麻疹、白喉、流行性脑脊髓膜炎、猩红热、流行性出血热、狂犬病、钩端螺旋体病、布鲁氏菌病、炭疽病、流行性和地方性斑疹伤寒、流行性乙型脑炎、黑热病、登革热等乙类传染病,肺结核、血吸虫病、丝虫病、包虫病、麻风病、流行性腮腺炎等丙类传染病。 对患精神病在发病期内的或者对患传染病在传染期内的,收养入应当暂缓收养。 一、收养人健康证明查哪些 1.收养人需要具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2.提交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的身体健康检查证明。 3.检查情况包括:既往病史、艾滋病、性病、麻风病、精神病、残疾情况等 二、哪些人不能结婚? 患有下列疾病的人不能结婚:重症精神病,即精神分裂症和狂躁抑郁症,严重智力低下者,即痴呆症,法定传染病,包括未治愈的梅毒、淋病、爱滋病、甲型肝炎、开放性肺结核、麻风病等。上述疾病急需结婚,应先治疗疾病,并由医疗机构出具相应证明,方可申请结婚。残疾人只要符合结婚条件,就可以结婚。与健康人相比,没有特殊的政策规定。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八条:收养人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子女或者只有一名子女; (二)有抚养、教育和保护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收养子女的疾病; (四)无不利于被收养人健康成长的违法犯罪记录; (五)年满三十周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