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法律分析:学校是事业单位,根据行政处罚法的上述规定,不享有行政处罚权,无权对学生进行罚款。如有被罚款现象,被罚者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或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行政处罚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实施,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可以在法定授权范围内实施行政处罚。可见,只有国家行政机关和经授权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才拥有行政处罚权。 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三章以及教育法第二十八条相关规定,学校是没有罚款权的,老师就更没有罚款权了。 很轻微、动机是达到教育的目的的话,是没有影响的。 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