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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上海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可以贷款吗
释义
    对于上海公积金贷款账户余额的提前还贷的要求有如下几点:
    提前还款所需证件: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具备贷款账号的证明材料(包括但不限于:借款合同、对账单、还款计划单等);
    3.还款卡。
    提前还款的方式有:
    1.提前全部还款
    由贷款银行审核相关材料无误后,办理提前全部还款手续。
    2.提前部分还款且贷款期限不变
    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如果原贷款担保方式为”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尚未办理的,还需持保单正本、本人身份证和相关协议到市中心指定的保险公司办理减保手续,最后签订完的协议应由贷款银行及时送交相应分中心。
    3.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且抵押登记已完成的和选择”非抵押+保险“的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
    贷款银行指导借款人填写相关协议,签订完的协议应由贷款银行及时送交相应分中心。
    4.原贷款担保方式选择“抵押+保险”仍在保险期内的,且抵押登记尚未完成
    借款人申请提前部分还款同时缩短贷款期限,可直接到担保中心办理。一次性提前还款则无时间限制。但因各地公积金中心制定的标准不同,如北京公积金采取自由还款,借款人只需在当期还款日(不含还款日当日)三个工作日前进行调整操作,审核通过后即可办理。但每期只能调整一次。具体可咨询当地公积金管理中心。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九条 (贷款限额标准)
    每项公积金贷款金额应当同时符合下列限额标准:
    (一)不得高于按照借款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储存余额的倍数确定的贷款限额;
    (二)不得高于按照房屋总价款的比例确定的贷款限额;
    (三)不得高于按照还款能力确定的贷款限额,其计算公式为:借款人计算住房公积金月缴存额的工资基数×规定比例×12个月×贷款期限;
    (四)不得高于最高贷款额度。
    共同借款的,前款第(一)项、第(三)项规定的贷款限额按各借款人分别计算后的总和为准,其中,第(三)项中各借款人的贷款期限,当申请期限短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申请期限为准;当申请期限长于本办法第八条第二款规定的最长期限时,以最长期限为准。
    本条第一款中的倍数、比例和最高贷款额度,由市公积金中心拟定,报经上海市住房委员会批准后执行,并向社会公布。
    《上海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第十条 (贷款金额的计算方法)
    每项公积金贷款的具体金额,按照借款人的申请金额和第九条规定的限额标准计算。申请金额不超过所有限额的,以申请金额作为贷款金额;申请金额超过任意一项限额的,以其中最低的限额作为贷款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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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时间:2025/3/29 9:51:4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