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对行政诉讼不服的可以申请行政复议吗 |
释义 | 对行政诉讼不服的不可以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机关必须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条例具体规定了“法定条件”的具体内容: 1、有明确的申请人和符合规定的被申请人; 2、申请人与具体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 3、有具体的行政复议请求和理由; 4、法定申请期限内提出; 5、属于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复议范围; 6、属于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构的职责范围; 7、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尚未受理同一行政复议申请,人民法院尚未受理同一主体就同一事实提起的行政诉讼。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1、不予立案或者驳回起诉确有错误的; 2、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3、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未经质证或者系伪造的; 4、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5、违反法律规定的诉讼程序,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 6、原判决、裁定遗漏诉讼请求的; 7、据以作出原判决、裁定的法律文书被撤销或者变更的; 8、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综上所述,依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不服具体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后,不能再申请行政复议,对判决结果不服的,可以通过提起上诉、申请再审或者申请抗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五条 【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判决的,有权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第一审裁定的,有权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逾期不提起上诉的,人民法院的第一审判决或者裁定发生法律效力。 第九十条 【当事人申请再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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