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对限于设备或者技术条件不能诊治的病人,应当及时转诊。否则,医师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明确指出,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同时,根据该法第二十六条规定,医院只有在进行实验性临床医疗的情况下,才必须要患者本人或者其家属同意。因此,医院根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认为患者家属不签字、医院不动手术是符合规定、医院无责的推诿是不合法的。《执业医师法》是上位法、是后法,法律效力远远大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