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献血法实施的目的是什么 |
释义 |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实施的时间为1998年10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是为保证医疗临床用血需要和安全,保障献血者和用血者身体健康,发扬人道主义精神,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制定的法规。 我国对献血方面实行无偿献血制度和献血奖励办法,同时提倡十八周岁至五十五周岁的健康公民自愿献血,献血者如果积极参与献血,有关部门会予以奖励,献血者在临床上,需要用血时,可以免去血液有关费用,血液的采集,检测等,以及献血者的配偶或直系亲属需要用血时,按照当地的有关规定减少费用,甚至免去费用。 血站是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公益性组织,设立血站向公民采集血液,必需经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血站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各种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血站的设立条件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血站违反本法的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怎么样的? 非法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的立案标准是: (一)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重度贫血、造血功能障碍或者其他器官组织损伤导致功能障碍等身体严重危害的; (二)造成献血者、供血浆者、受血者感染艾滋病病毒、乙型肝炎病毒、丙型肝炎病毒、梅毒螺旋体或者其他经血液传播的病原微生物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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