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主债务人重整保证人如何追偿 |
释义 | 一、主债务人重整保证人如何追偿 主债务人作为法人破产重整的,保证人代替债务人偿还债务后。保证人的追偿属于债权,保证人可以申报债权进行追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五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法院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九条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二、破产重整程序的主要内容 1、债权人和债务人直接向法院提出《重整申请》,启动重整程序; 2、法院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符合即予以公告; 3、法院指定管理人; 4、法院通知债权人; 5、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6、债权申报期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7、自法院裁定之日起6个月内,同时向法院和债权人会议提交《重整计划草案》; 8、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30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债权人参加会议进行讨论,并分组进行表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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