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一、拒绝出资。 拒绝出资是指股东在公司章程上签字或签订了相关出资协议,但是拒绝按约定履行出资义务。 二、迟延出资。 迟延出资是指股东未按照公司章程、出资协议的约定或法律规定的时间履行出资义务。 三、虚假出资。 虚假出资是指股东表面上履行了出资义务,但实际上并没有出资。《公司法》第27条对出资方式做出了明确,即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实务中虚假出资的表现形式主要是:权利人只提供使用权但不办理或者借故拖延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四、抽逃出资。 抽逃出资是指在公司设立时,股东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但是等公司成立之后股东又通过一系列手段将其出资款暗中撤回,实际上却仍然以原出资额享有股东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2条规定了四种抽逃出资的行为: 公司成立后,公司、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以相关股东的行为符合下列情形之一且损害公司权益为由,请求认定该股东抽逃出资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2、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3、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4、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五、出资不足 出资不足是指股东未完全按照出资协议、公司章程约定的金额履行其对公司的出资义务。 六、出资不实 出资不实是指股东的非货币出资物的价值显著低于出资协议、公司章程所定的价额。 【法律依据】 《公司法》第一百九十九条,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