释义 |
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 1、未满十八周岁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2、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进行姓名变更需要的材料是: (1)本人书面申请; (2)居民身份证、户口簿; (3)能证明变更理由成立的原始证明材料; (4)单位职工需要所在单位人事部们准予变更的证明; (5)其他证明。 二、变更姓名的情况有哪些? 1、因血缘关系成立,变更为父姓或者母姓或者父母双方姓氏的; 2、因收养关系成立,变更为养父姓氏或者养母姓氏的; 3、因收养关系终止,恢复收养前姓氏的; 4、因婚姻关系成立,变更为冠以夫姓或者妻姓的; 5、因婚姻关系终止,恢复婚前姓氏的; 6、因夫妻一方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生存配偶恢复婚前姓氏的; 7、因父母再婚,未成年子女变更为继父姓氏或者继母姓氏或者再婚父母双方姓氏的; 8、因入赘关系成立,男方变更为女方姓氏的; 9、因入赘关系终止,男方恢复原姓氏的; 10、公民出家或者出家人还俗,变更为法名或者原姓名的; 11、因其他特殊原因的。 三、侵犯姓名权的情况有哪些? 1、干涉他人决定、使用、改变姓名。 2、盗用他人姓名。盗用他人姓名指的是未经他人同意或授权,擅自以他人的名义实施某种活动,以抬高自己身价或谋求不正当的利益。 3、冒用他人姓名。指的是使用他人的姓名,冒充他人进行活动,以达到某种目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