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 2023年奶茶店员工辞职后可否获得工资? |
释义 | 奶茶店上班半个月辞职,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当支付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工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申请支付令。另外,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应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在特定情况下,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劳动者应当保护自身权益,如发现未支付补偿金,可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法律分析 一、在奶茶店上班半个月辞职有工资吗 在奶茶店上班半个月辞职有工资工资的结算应当在双方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进行一次性支付;用人单位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劳动者可以依法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发出支付令。 《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 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第五十一条 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二、需支付辞退员工赔偿的情形 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者合同已经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 根据法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被辞退员工补偿金: 1、用人单位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经过合法程序辞退员工的; 2、劳动合同期满后用人单位决定不与员工续签的,但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除外; 3、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或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时辞退员工的; 4、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 三、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的情形 劳动者有下列情况的,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 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公负伤,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2、劳动者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3、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状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原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当事人协商不能变更劳动合同达成协议的。 当用人单位破产或被吊销执照,依法辞退员工,或者劳动合同期满,决定不续签,以及提前解散时辞退员工的,需要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如果劳动者发现公司没有按照法律法规支付补偿金的话,可以通过法律的渠道,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结语 根据以上情况,如果您在奶茶店工作半个月后辞职,根据《工资支付暂行条例》第九条和《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性支付您工资。如果用人单位拖欠或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您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另外,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相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若员工不要求继续履行合同或合同已无法继续履行,用人单位应向辞退员工支付赔偿金。此外,根据劳动者的情况,如患病或非因公负伤、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等,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需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知金作为补偿。如果您发现公司未按法律规定支付赔偿金,您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过失性辞退)】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一条 【经济性裁员】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裁减人员二十人以上或者裁减不足二十人但占企业职工总数百分之十以上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向工会或者全体职工说明情况,听取工会或者职工的意见后,裁减人员方案经向劳动行政部门报告,可以裁减人员: (一)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的;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三)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用人单位依照本条第一款规定裁减人员,在六个月内重新招用人员的,应当通知被裁减的人员,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被裁减的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12修正):第四章 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 第四十条 【无过失性辞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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